第57章_色经 - 书趣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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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57章(1 / 1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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她们接受他的奸淫,也有不少愚昧的贵妇人主动跪拜在他的面前请他施术清洁其身,有时他甚至一夜要周旋在三个女人之间。有些女人被奸淫以后还说,有生以来第一次发现不受良心呵责地享受到幸福,可是,这个妖僧的行径终于引起了宫廷中一些人的嫉恨,后来被灌饮有毒的葡萄酒后,被刺身亡。

以上许多事例都说明了,如果把性搞得神秘化,有人就会借“神秘”以宣淫;如果压制人类的性这一自然本性,性反而会被强化并以十分畸形的途径加以宣泄——过去如此,现在如此,将来也是如此。

第四章对女子的性摧残对女性的歧视1(图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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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他的大脑里,女人就是男人的工具

过去,男人的堕落总是归咎于女人的堕落,因为人们总是把女人看成是世上灾难的根源。在古代中国,人们总认为女人是“祸水”,君主之所以荒淫、亡国,是由于迷恋上了“狐狸精”。例如夏桀迷恋妹喜,商纣迷恋妲己,周幽迷恋褒姒。而在古代西方,这种观念的出现也许是从伊甸园里亚当和夏娃的故事开始的。

基督教《旧约全书》第一卷《创世纪》中所述的天堂的神话是非常复杂的,其中穿织着许多原始主题,覆盖着许多基督教的哲学和家庭伦理。在《创世纪》第二章第七节里说,男人亚当由尘土而制,被放到伊甸园中,那里有生命之树和知识之树,但没有女人,上帝用亚当的肋骨制造了女人,即夏娃。上帝对亚当和夏娃是采取了“愚民政策”的,他们被告知,不能吃这两棵树上的任何果子,否则,“吃的那天,就要死去”。可是,蛇对夏娃告知了真相,于是夏娃勾引了亚当,偷吃了禁果。这时原始人的眼睛睁开了,他们“如同上帝,知道了邪恶与德行”;他们同时知道,他们是裸体的,第一次感到性的罪恶,换言之,性交产生了。

以上这个故事影响深远:圣·奥古斯丁提出,夏娃的灵魂是来自亚当,还是上帝朝她的鼻孔吹了一口气而使她有了自己的灵魂,这两种说法都得到了论证。在小亚细亚的一些民族中,这些论证尽人皆知。有些教派认为,夏娃是用亚当的肉体造成的,如果离开亚当的肉体,夏娃就没有了灵魂。甚至早期基督教会的一些神父也信奉这种认为女人没有灵魂的信念。

以上这种歧视女子的观念在古代社会十分普遍。例如,古希腊人崇尚竞技、舞蹈、唱歌、诗朗诵和祭神活动,而运动会和祭典等活动是禁止妇女参加的,凡是私自参观运动会或圣典的妇女,法律规定,一律处以极刑。而且,行刑方法十分残酷,必须先将人倒悬,然后从悬崖上抛下去,或者将这妇女载过阿尔菲斯河,处死后作为祭神的牺牲品。不过,残忍的刑罚还是不能完全阻挡人的侥幸心理,据记载,竟有一个运动员的母亲化装成自己儿子的教练而混进了运动会场。当儿子在角力比赛中获胜时,她按捺不住自己的激动而高呼着他的姓名冲到儿子跟前。事情败露后本应处死,不过,考虑她是运动优胜者世家而终被赦免。后来的古代奥运会吸取了这个历史教训,连教练员进场都要裸体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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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阿拉伯半岛和北非沙漠地区从事游牧的贝督因人说,女人是撒旦的罪恶制造出来的;另一些贝督因人说,女人是用猴子的尾巴制造出来的。南斯拉夫人则另有一种传说,上帝在对亚当施行手术时心不在焉地把亚当的肋骨放在一旁,这时一只狗过来了,抢走了肋骨,逃跑了。上帝去追这只狗,只揪下了它的尾巴,上帝只好用那根尾巴制造成一个女人,所以,女人只不过是“狗尾巴”而已。希伯来人则用他们每天的祷告来贬低女子:“感谢您,主啊,您没有把我制造成一个女人。”

早期的教父们告诫人们说,女人是一种诱惑,是一个陷阱。她们的头脑是邪恶的,她们的身体是不神圣、不纯洁的,对她们产生欲望就是一种罪恶。圣保罗说过:“一个男人不接触女人,善也”,“女人的头脑就是男人”,“因为男人不是女人的东西,而女人却是男人的东西……男人不是为女人而造的,而女人却是为男人造的”。

千百年来,以上这种歧视女子的观念甚至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了。现代法律主要依据于罗马法。在古罗马,父亲(男性)握有他的奴隶、妻子、妾和孩子的生死大权;妻子是丈夫的私有财产,法律规定,她应该像奴隶一样专供丈夫享乐。

在古代阿拉伯有些教派也认为杀一个女人不算是什么罪,于是就形成了这样一个惯例,如果一个妻子、妾或女仆不能取悦于她的主人,那么主人如果不考虑她的金钱价值,一般是把她装进麻袋里,再拴上石头或别的重物,抛入大海。这样做不会引起别人控告谋杀罪,因为主人握有生死大权。

在罗马民法被基督教会法所取代后,女人的地位仍旧没有很大改善。教会法规不喜欢妇女的独立,仍把她放在和过去一样的臣服地位上。它特别指出,妻子应该服从丈夫,在一切事情上都要听命于丈夫。英国的教会礼仪认为:“上帝说,女人的意志应服从男子,男子是她的主人,也就是说,女人不能按她自己的意志生活,……离开了男人,她既不干任何事而且也干不成任何事。男人怎么做她就怎么做,她应把男人当做主人来侍奉,她应畏惧男人,服从和臣属于男人。”

德国皇帝说:“女人生就是为了教会,为了厨房,为了孩子。”有本法律汇编把法律上的无资格定义为“儿童、疯子或已婚妇女的状况”。《拿破仑法典》宣布,女人是丈夫的私有财产,但总的说来,一切女人都是国家的财产。

古英国法律规定:“如果一个男人用武力抢走一个少女,让他付50先令给这个少女的主人,然后再从主人手里把她买下。”如果她已订婚,他就要付给她与之订婚的那个人20先令,如果她已怀孕,就要付35先令,另付15先令给国王。在这些法律中,判罪的原因不是因为触犯了少女,而只是因为触犯了她的男性“主人”。在17世纪前,英国的已婚妇女是没有任何权利的,除非丈夫自愿地让给她权利。当丈夫在世时,她的财产和她的人身完全供丈夫享乐;在某些国家,如果丈夫死后没有遗嘱,女子的财产要给丈夫的亲戚,而不给她或她的孩子。

第四章对女子的性摧残对女性的歧视2(图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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馋涎欲滴的男子

在印度,妇女的地位是非常可怜的。印度教规定,妻子必须恭顺地屈从丈夫,她必须为丈夫保持贞操并听命于丈夫,即使丈夫年老、丑陋、跛腿、有病、暴躁、粗鲁、残忍、狠毒、酗酒和犯罪,都要把他当做神来崇拜。

在古代西方,也鼓吹女子的“美德”,这种“美德”就是对男子的服从。如在《失乐园》中夏娃对亚当说:

无论你怎么吩咐,

我都无条件地服从,

像是听从上帝的命令。

上帝是你的法,你是我的法;

不想知道更多的事情,

使妇女最幸福的认识,

是她的荣誉。

这就是基督教或《新约全书》的教义。圣保罗在致歌罗西人的信中说:“你们做妻子的,要像服从主一样地服从你们的丈夫,……因而像教会屈服基督一样,让妻子在一切事情上都听从她们的丈夫。”

如果妻子不服从丈夫,或者不是不服从而只是不完全遂丈夫的心意,那么丈夫就可以“改造”她了。15至16世纪荷兰人文主义学者伊拉斯谟讲过一件事:一个德国贵族娶了一个未受过家庭教师指导、各方面都没有什么经验的姑娘,以便按照自己的意愿来塑造她。这个可怜的、无知的姑娘从此由她的丈夫教授文学和音乐,而且要背出教堂里大段大段的布道词。姑娘对于这种充满说教的婚姻非常厌倦,于是整天整夜地啼哭,什么也不干,她用头撞地,不想活了。她的丈夫没有办法了,就向丈人求教,丈人说应该把她打得服帖,丈夫却坚持认为姑娘的父亲应该去感化她。于是这个父亲找机会告诉女儿,她是个非常难看和不讨人喜欢的女人,他曾经害怕不能把她嫁出去;他还说要不是她的丈夫心地善良,他会像对待女仆那样对待她的。姑娘听了非常害怕,她十分相信父亲的话,结果她跪倒在父亲的脚下,又跪倒在丈夫的脚下,保证以后一定记住自己的“责任”。

古代女子的许多行为,都是为了适应男子的需要,例如在中国风行了上千年之久的女子缠足就是这样。“小脚一双,眼泪一缸”,缠足这么痛苦为什么还要去做呢?一个主要目的是女子缠足以后就不便出远门了,只能在家里乖乖地侍候丈夫和孩子了;另一个主要作用是,缠足妇女走路一扭一扭地,会增加女人的性感。由此可见,这都是男子的要求。

古人对女性的生殖器还有一种严重的恐惧心理,这和原始社会的性崇拜也有密切联系。在原始社会,人们不知道女人的阴道中怎么会钻出一个婴儿来,不知道阴茎插入阴道为什么会有这么大的快感,认为其中有神力、魔力在,于是加以崇拜。而这种性神秘感中也包含着一种恐惧,这种恐惧还由于对血的恐惧(女子的经血、分娩时所流的血)而加深了。进入私有制社会以后,这种心理和歧视女子的观念相结合,就形成了一种对女子以及女子生殖器的恐惧和憎恶。这正如20世纪前期德国出生的女精神分析学家卡论·霍耐借一个男人之口所说的:“并不是我怕她,而她确是恶毒的,无恶不作的,她是个猛兽、吸血鬼、巫婆,欲壑难填,她是恶兆的化身。”

有不少原始神话故事都表明了这种观念。例如,安格玛沙立克的爱斯基摩人中传说:一个危险的女人两腿间夹着一只咬着男性生殖器的活狗头。加利福尼亚的波摩族的印第安人有这样一个故事流传至今:木鼠向晨星的女儿们求婚,她们中的一个说:“好吧,木鼠,如果你喜欢我,我马上和你结婚,不过你得知道,我的父亲在我们的阴道里放满了尖刺。”木鼠用石头敲掉了全部尖刺,和这个女孩结婚了。

就这样,在古代许多民族的文化中,女人和性欲、罪恶等令人致命的深渊紧紧地联系起来了,并且从本能的对魔法的恐惧转化成伦理标准,影响着所有的西方文明。基督教义的许多内容取材于犹太神话,同时也受了改变信仰的古希腊人和罗马人的不少影响。西奥多指出:“在希腊文明后期某一阶段占统治地位的厌女癖的倾向,把女性身体变成危险的器官,把女性的性感变成邪恶的勾引。”

过去有些学者,还找出了一些女人不如男人、女人天性是邪恶、不老实的“依据”。他们认为,女人在生理上不同于男人,所以先天就不如男人,注定要做奴隶,做家庭中的苦力,做传宗接代的工具。

直到20世纪初,即1907年,德国有个名叫莫比乌斯的学者还出版了一本叫做《女人心理和智力的弱点》的书,他检查了女人的大脑神经并报告说,女人“那些精神活动最重要的脑神经不如男子发达,而这一差别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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